关于我校非教学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暂行意见
按照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机构、人员编制、部门职责以及岗位特点,按照岗职对应原则,现就我校非教学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制定如下暂行意见。
一、我校目前设有职能部门33个,其中管理部门17个,教辅部门3个,教学部门13个,按部门岗位和专业技术工作性质,对非教学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见下表:
| 内设机构
| 岗位
|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
1
| 党政办
| 法律事务
| 具备法律专业教师系列职称。
|
统计
| 具备统计系列职称。
|
校报编辑、信息审核发布
| 具备编辑(教师)系列职称。
|
档案
| 具备档案系列职称。
|
2
| 组织人事处
| 干部教育与培训
| 具备相应专业教师系列职称。
|
师资管理
| 具备相应专业经济(教师)系列职称。
|
人力资源、劳动工资管理
| 具备相应专业经济系列职称。
|
干部人事档案
| 具备档案系列职称。
|
3
| 财务资产处
| 会计、出纳、预核算
| 具备会计(相应专业经济)系列职称。
|
资产管理
|
4
| 科研与事业发展处
| 科研管理
| 具备社科研究系列职称。
|
学报编辑
| 具备编辑(教师)系列职称。
|
5
| 学生工作处
|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 具备相应专业教师或卫生系列职称。
|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
6
| 招生与就业
指导办公室
| 招生系统建设与管理
| 具备相应教师、工程系列职称。
|
就业指导
|
7
| 高职教务处
| 教学管理
| 具备教师、社科研究系列职称。
|
教学研究
|
教务系统建设与管理
| 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实验)系列职称。
|
8
| 评建与督导处
| 评建、督导
| 具备教师、工程系列职称。
|
9
| 后勤管理处
| 医务
| 具备相应卫生系列职称。
|
基建
| 具备相应工程系列职称。
|
10
| 纪委(监察、审计)
| 监察审计
| 具备审计(会计)系列职称。
|
11
| 图书馆
| 图书、报刊阅览
| 具备图书系列职称。
|
图书流通
|
图书采编
|
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
| 具备计算机工程系列职称。
|
12
|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 网络平台建设与管理
| 具备相应专业教师、工程、实验系列职称。
|
媒体资源建设与管理
|
技术服务
|
13
| 实习实训中心
(技能培训中心、信息技术中心)
| 多媒体建设与管理
| 具备相应专业教师、工程、实验系列职称。
|
网络平台建设与管理
|
技术服务
|
实训室建设与设备维护
|
14
| 汉口校区
综合管理办公室
| 统计
| 具备统计系列职称。
|
档案
| 具备档案系列职称。
|
15
| 电大教务处
| 教务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
| 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实验)系列职称。
|
学籍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
|
16
| 系统建设办公室
与学生工作处
| 招生系统建设与管理
| 具备计算机专业工程系列职称。
|
教学督导
| 具备相应专业教师、工程、社科系列职称。
|
17
| 开放教育学院(电大教学处)
| 教学组织与管理
| 具备相应专业教师、工程、社科研究、实验系列职称。
|
教学研究
|
教学资源建设
|
18
| 继续教育学院
(武汉市社区学院办公室)
| 教学组织与管理
| 具备相应专业教师、工程、社科研究管理系列职称。
|
教学研究
|
教育培训
|
19
| 教学院、系、部
| 教学组织与管理
| 具备相应专业教师、工程、实验系列职称。
|
辅导员岗位
| 具备相应教师系列职称。
|
三、非教学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将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内设机构的调整进行动态管理。
四、关于认定在管理岗位上的过渡期保护人员的有关政策:
1.非教学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后,将对首次认定为过渡期的人员进行重新认定,仍认定为过渡期保护人员可采取转评或本人申请转到相应岗位,转岗必须是在有空缺岗位并采取竞聘的方式解决。
2.已认定在管理岗位上的过渡期保护人员,过渡期内享受专业技术工资待遇,其过渡期内兼任的专业技术等级不能晋升。如管理岗位调整、晋升,工资待遇高于原工资待遇的,将及时调整为管理岗位工资,取消其过渡期保护。
3.认定登记的过渡期保护人员,过渡期满仍聘任在管理岗位上的,按管理岗位职员进行管理,不再执行过渡期保护政策。
4.过渡期内,不再新增认定过渡期保护人员,首次认定为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后又调整到管理岗位的,按过渡期有关政策执行。
五、在管理岗位上未评定相应职称的人员,可按照本人学历或学位以及专业工作现状提出申请评定相应职称资格。
六、管理岗位人员(含两类岗位任职人员、过渡期保护人员)拟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相应系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应首先竞聘七级、十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并和其他具有竞聘资格的人员同时竞聘。
七、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拟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相应系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应首先竞聘十级或以下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并和其他具有竞聘资格的人员同时竞聘。
八、非教学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后,学校内部津(补)贴分配办法将暂按此规定执行,执行时间为2012年12日1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