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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旷工相关规定的说明

2014-09-29  点击:[]

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发[2013]2号)和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稿)、《院校内部津(补)贴分配试行办法》(武软工职[2007]31号)以及其他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对旷工作如下说明:

一、旷工的情形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者;

(2)虽请假,但未获批准就擅离职守者;

(3)假期已满未办续假手续,或虽申请续假但未获批准,擅自超假者;

(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者;

(5)要求调离学校或申请出国(境)定居、留学,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就擅自离校、出境者。

二、旷工的处理

(一)财政工资的处理

1.教职工旷工的,扣发旷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发金额=(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旷工天数/21.75。

2.教职工旷工累计达7天的,扣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内部津贴)的处理

1.教职工旷工(旷课)的,按实际旷工天数的5倍扣发基本津贴和岗位津贴,扣发金额=(基本津贴+岗位津贴)×旷工天数×5/21.75。

2.当月旷工3天或旷课4节以上者,扣发全月基本津贴和岗位津贴,停发年终奖励性绩效。

(三)严重情形的处理

1.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累计超过15天以下(含15天),但未达到自动离职期限的,其当年年度绩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2.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组织人事处

2014年9月24日

上一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doc 下一条:关于我校非教学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暂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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