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
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我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和开放大学建设的队伍建设培训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外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外专发[1993]161号)精神,我校确定党政办公室(外事处)为出国(境)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会同组织人事处对我校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市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核、备案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3.加强对我校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4.与有关部门配合,跟踪和推广出国(境)培训的成果 。
三、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及其外专培发[1990]1号文所规定的渠道和程序,分审批、审核、备案三类报送市外国专家局办理。
四、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根据骨干高职院校和开放大学建设需要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应本着精干的原则认真组织,严格审查。校级干部出国(境)培训,必须经市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国专家局审批;处级及以下干部和教师出国(境)培训,则应报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在申报时,由党政办公室提供相应出国(境)审批权限主管领导签批的文件、财务资产处提供关于经费来源是否列入本单位预算的说明。
五、对国(境)外培训承办机构要按照国引办发(1993)13号文进行评估。出国(境)培训团组,要首先使用已评估合格的承办机构。由我校自己开辟的渠道,必须在申报国(境)外培训项目、人员时提供详细可靠的《国(境)外培训承办机构调查表》,经市外国专家局认可后,才能执行培训项目。未经认可,不准同国(境)外承办机构签署协议或合同。
六、出国(境)培训人员选派程序。
1.学校领导出国(境)培训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统一安排并报党委书记审批;
2.教师出国(境)培训人员的选派,由组织人事处与高职教务处、电大教学处等职能部门按照培训计划会商分解指标,各教学部门根据下达指标初选参训人员,参训人员填写《出国(境)培训任务书》(见附件)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3.处级及以下干部、教辅人员出国(境)培训人员的选派,由组织人事处与各部门按照培训计划会商,参训人员填写《出国(境)培训任务书》(见附件)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七、出国(境)培训人员选派的有关政策。
1.出国(境)培训人员的选派,校级领导正职原则上每年1次,校级领导副职原则上二年1次,中层及以下干部、教辅人员和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三年1次。
2.不按要求参加境内培训和企业锻炼的教师,不得选派出国培训。
八、出国(境)人员纪律。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必须严格遵守所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所到国家(地区)的宗教和风俗等。
九、出国(境)证件管理。根据《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武公[2003]69号)精神,参训人员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在团组返汉后10日内交由发证机关指定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中层干部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组织人事处组织科登记集中保管。
十、参团出国(境)培训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十一、本暂行办法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和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出国(境)培训任务书》(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