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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通知

2012-11-06  点击:[]

各单位,各部门: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赴国(境)外培训暂行管理办法》经党委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武公〔2003〕69号),和学校《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武软工职〔2012〕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及证件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档案机要等涉密人员、财务资产管理人员、离退休局级干部。

二、学校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送交组织人事处组织科集中保管。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如需要再次因私出国(境)时,应提前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然后到组织人事处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并于回国(境)后10天内将证件原件交回,进行统一管理。

三、学校登记报备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切实履行相关手续。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违反规定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将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并视情停止办理其部门出国(境)事宜。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予组织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并不按规定报告登记者;

2、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者;

3、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归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者。

因私出国(境)证件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出具声明,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2年10月25日

上一条: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相关文件 下一条: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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